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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湘婷即黃素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請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成立之證明文件及還款計劃表。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目前除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每月3,000 元外,有無其他收入?倘有,請陳報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5.請提出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給付之公退金證明文件影本,並說明以公退給付向台灣銀行質押借款之用途為何。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7.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9.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10.債務人現無工作,如何負擔每月約47,185元之生活費用?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3.說明向「黃淑靜」民間貸款之原因、該借款交付之證明文件 及清償方式?並請陳報該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是否已依 清償方式償還?倘有,其數額?
14.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 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 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15.請說明聲請人與吳妍欣、黃麗惠間交付金錢之方式,並說明 遭詐騙之經過及提出證明文件;
又目前追償債務情況如何, 是否已受償部分金額?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7.債務人現尋找工作之情形如何?並預估於何時可獲得就業之 機會?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病情穩定亦不得代班之函文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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