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消債更,52,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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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聲請人於寒暑假間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現有無於夜巿銷售成衣?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6.現居住地房屋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及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如已離婚,請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8.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1.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2.說明95年無擔保債務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 案?
13.應陳報已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數額、資產管理公司之 名稱、債權之種類、原因。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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