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消債更,72,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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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姿芬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慶豐銀行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證明文件影本,詳述協商之過程,並提出協商還款計劃影本,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2.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證明文件影本,詳述協商之過程,並提出協商還款計劃影本,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3.提出聲請人96、97年度所得稅資料清單。
4.請提出聲請人之父陳聖帛之相關醫療證明或重大傷殘疾病卡。
5.請提出99年1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6.受扶養人陳聖帛98年、99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7.提出擔任陳姿蘭及陳諗樺保證人之借款、保證契約及債權額存在證明文件,並提出該銀行已向聲請人追償之證明文件。
8.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之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聲請人先前每月依照協商金額之償還紀錄?
3.請釋明每月支出聲請人之父陳聖帛之扶養費用,及提供相關證明?併說明陳聖帛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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