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聲請裁定撤銷債務人更生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查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之「虛報債務」應為債務人實際上未負擔債務,而於債權人清冊中虛偽記載該第三人債權,致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比例而言;
若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漏列債權人,則數漏報債務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106 號民事裁定在卷足憑。
惟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持有債權274,537 元(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為債務人所明知,但債務人未為詳實申報,致債權人未於期限內陳報債權,影響債權人權益。
債務人所為已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之情事,爰聲請裁定撤銷債務人更生聲請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持有債權,固據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執消債更106 號消債卷宗結果,依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其債權人清冊僅記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列舉之債權人,而未記載本件債權人之債權,揆諸首揭說明,應屬漏報債務,尚非虛報債務。
況審酌本件債權約為274,537 元,佔本件更生債權總額2,090,099 元之比例不高,為兼顧全體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自難認有撤銷更生之必要。
至債權人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方案條件,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併此敘明。
四、從而,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本院裁定撤銷債務人更生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