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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鄭植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民國100 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植欽具狀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文件:
㈠、聲請人稱有收入大於支出,致難以履行更生方案之事由。請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情事,併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房貸繳款收據、水、電、瓦斯、扶養費、生活支出及大樓管理費之收據)。
㈡、聲請人稱現每月實領金額約21,500元,請提出薪資所得證明(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轉帳帳戶資料或薪資單),併予釋明自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後迄今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及薪資有無變動情形。
㈢、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再次延長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並應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每月實際得清償債務之更生方案(註:更生方案最長得延長兩年,請於所餘未清償之年限加計兩年之年數內,擬定具體更生方案)。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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