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監宣,108,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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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張罔流
相 對 人 白靜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白靜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張罔流(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白靜雄之監護人。

指定白明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罔流之夫白靜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恆春鎮○○里○○路232 巷151 號)因99年10月20日發生車禍致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顱骨骨折、頭顱缺損,雖經延醫診治,惟均無起色,已至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白靜雄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南門護理之家入住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往南門護理之家,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勘驗所見,相對人臥床呈昏睡狀,手腳四肢孿縮,客觀上無行動能力;

氣切、置尿管、插置鼻胃管餵食,亦無生活自理能力;

點呼無反應,欠缺語言溝通能力。

本院另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為頭部外傷手術後極重度失智狀態,99年10月20日發生車禍臚內出血,陷入昏迷,經緊急開刀治療,出院後轉往安養中心接受照顧至今。

身體狀態檢查方面,全身肢體癱瘓、關節僵硬變形有扭曲現象,插置鼻胃管、導尿管,喉部氣切,頭部有明顯開刀疤痕。

精神狀態方面,眼神呆滯,目光茫然,意識昏迷,無法與人做口語溝通,對他人之意思表達無法正確回應,無法回應任何問題,無法辨識家人,對外界呼喚無辨識與理會能力,認知功能嚴重受損。

日常生活狀況方面,其進食、沐浴、翻身、移動身體等均完全無法自理,且其無法自行購物、無法做簡單之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辨識錢幣幣值,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亦無職業、社交或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

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目前已經處於昏迷狀態,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幾乎完全喪失,此外,也已經完全失去行為能力,應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0 年8 月11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0 年8 月15日屏安醫字第(100 )0355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

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白靜雄有配偶即聲請人,育三女一子,長女、次女均已婚嫁,未出車禍前與聲請人及長子同住。

聲請人張罔流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妻,平時由其照顧白靜雄,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且認有監護能力,是由張罔流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白靜雄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張罔流為受監護宣告人白靜雄之監護人。

另本院參酌白明仁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子,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白靜雄之財產狀況應為知悉,最近親人亦推選白明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依上揭規定,指定白明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張罔流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白靜雄之財產,應會同白明仁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項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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