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簡上,71,2013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張清建
單 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上 訴人 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 代 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