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張清建
單 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上 訴人 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 代 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