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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酆瑩絜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林德葉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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