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繼,113,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13號
聲 明 人 陳泓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法定代理人 陳柏任
聲 明 人 楊致偉
楊致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進昌
聲 明 人 鄭賴秀鳳
9號4樓之10
賴淑卿
巷39號6樓
陳滿雪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賴阿生、賴周枝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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