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41號
聲 明 人 武氏蘭
即繼承人
余冠霖
法定代理人 武氏蘭
上開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余建憲(男,民國67年10月26日生,
冬鄉○○村○○路107 號)於99年11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