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繼,142,2011022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42號
聲 明 人 湯宗岳
即繼承人
湯宛玲
聲明人即繼承人湯宗岳、湯宛玲因.
38年1 月6 日出生,
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