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7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周光男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周伍愛(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恆春鎮○○路67號)於100 年2 月1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