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77號
聲 明 人 蔡鼎澐
蔡佳穎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文昌
聲 明 人 陳微讓
常瑞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嬿絜
聲 明 人 陳哲明
陳鄭鳳卿
陳進達
賴陳進美
陳進榮
陳進富
弄39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微讓、陳嬿絜、蔡文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陳進達、賴陳進美、陳進榮、陳進富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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