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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78號
聲 明 人 陳民心
陳葉菊
陳姿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外祖父葉賢秀、葉鄭銀鳳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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