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1號
聲 明 人 鄭涵馨
法定代理人 鄭清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劉瑞鴻、劉瑞芳,地址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表:
┌───────────────────────────────┐
│ 劉瑞鴻 住臺南市○○區○○路71巷112弄59號 │
├───────────────────────────────┤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 劉平忠 住臺南市○○區○○路71巷112弄59號 │
├───────────────────────────────┤
│ 劉瑞芳 住臺南市○○區○○路71巷112弄59號 │
├───────────────────────────────┤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 陳莉雅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21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