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繼,65,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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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65號
聲 明 人 鄭美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鄭枝財、鄭照陽、鄭美蘭、鄭照文、鄭美蓮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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