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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772號
聲 明 人 邱家鈺
曾凱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邱金德、邱黃菊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未拋棄繼承人(即邱金德、邱黃菊英)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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