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劉怡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