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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藍清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已逾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價值,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7,850 元(74.35 ㎡×11,000元/ ㎡=817,8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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