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蘇竑銓
法定代理人 蘇文富
被 告 袁鴻文
法定代理人 吳志隆
法定代理人 袁冬美
被 告 曾耀凱 屏東縣長.
法定代理人 曾淵元
法定代理人 蘇念芹
被 告 蘇詠仁 屏東縣長.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法定代理人 朱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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