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鄭吉良
鄭安石
鄭百川
被 告 朱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4,800 元【800 ×(887 +1669)=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