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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1號
再審聲請人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3,150 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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