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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曾森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王景輝、
賴淑貞、賴政泓、賴淑娟、賴韋如、賴燕華、賴淑華及被告王鈴玉發支付命令,僅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5,000 元(計算式:0000000 8 =6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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