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林妍辰
兼法定代理人 陳姵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許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2,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