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補,266,2011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6號
再審原告 李輝煌
再審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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