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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郭家盈
被 告 潘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872-1 地號面積659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4 分之3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90,800 元(計算式:659 ×1600×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併請提出下列資料:㈠起訴狀繕本所欠缺分割方案之附圖。
㈡現況照片(含地上物、道路等)、現況圖並附註說明(含地上物所有人或土地分管使用人等)、地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法定空地位置面積,另附繕本。
㈢前與被告協議分割方法之情形,俾本院明瞭爭執所在。
㈣被告潘來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㈤被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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