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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木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649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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