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呂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