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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潘文田
潘文王
王貴美
王榮宗
王榮旗
王榮乾
王榮賢
陳榮宗
陳新丁
陳新坤
陳朝龍
王桂香
號
王瑞雲
王潘仕忍
潘玉桃
潘文娘
被 告 陳梅貴
陳源
陳坤龍
陳梅仔
陳貴美
潘新春
潘國榮
潘惠如
陳英蘭
陳玉鳳
陳蘇素梅
陳耀崇
陳耀宏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 萬2,553 元(計算式:2300×691.15×6/7 =0000000.8 ,元以下4 捨5 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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