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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楊廷盛
黎文決
黃文君
鄧文江
鄭春妥
阮庭東
鄧泰創
竇德公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強匠冷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6,9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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