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補,411,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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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巴明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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