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補,417,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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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被 告 王澤鵬即屏東縣私立立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墊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9,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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