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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A女 (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A女之父
人
兼法定代理 A女之母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B男之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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