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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3號
再審聲請人 傅蔡牡丹
號
再審相對人 鍾昭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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