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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7,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79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兩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如書狀有誤載,應即更正),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事實及理由,須附繕本(含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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