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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洪堅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村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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