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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曾郁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玄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 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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