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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彭樹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福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彭樹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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