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林招葉
原 告 倪林照美
原 告 林仁傑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招珠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招葉
兼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峰
被 告 王泳憲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受告知訴訟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楊明郎
陳雲祥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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