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訴,81,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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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王筱筑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陳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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