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坤山
被 上訴 人 何若羚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