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重訴,21,2012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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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邵穩壬
18弄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閔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9,3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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