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梁進順
即 被 告
梁振科
梁振吉
梁翔斌
上訴人與王深海等五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375,0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