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昱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因不慎於民國99年6 月19日於屏東市○○路與公園路口遺失,前經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卷內所附99年7 月13日民眾日報第20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1 │四海食品原│臺灣中小企│99年7月15日 │62,280元 │0000000 │
│ │料有限公司│業銀行屏東│ │ │ │
│ │郭裕仁 │分行 │ │ │ │
├──┼─────┼─────┼──────┼─────┼────┤
│2 │阮滿英 │屏東縣麟洛│99年7月20日 │20,000元 │0000000 │
│ │ │鄉農會 │ │ │ │
├──┼─────┼─────┼──────┼─────┼────┤
│3 │阮滿英 │屏東縣麟洛│99年8月20日 │20,000元 │0000000 │
│ │ │鄉農會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