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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林文鵬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文宗間聲明異議事件,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僅記載「聲明人對裁定內容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提出聲明異議理由,是以,茲限聲明異議人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提出具體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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