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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劉錦英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保險字第4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上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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