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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乙○○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保 證 人 李宜樺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卯○○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 理 人 鍾世維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又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 年。
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第54條本文及第53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8 年共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4,380元,總清償金額為1,380,48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8.75%,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10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經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馥陞企業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其陳報每月所得為25,986元,查其100 年度全年度所得為265,199 元、101 年度全年度所得為277,700 元,平均每月所得為22,621元【計算式:(265199+277700)24=22621,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在職證明書、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稽,是其陳報每月所得25,986元堪認可採。
三、又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637 之8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52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村○○街69號),且債務人每月尚須向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房屋貸款14,500元,惟為更生方案之履行,該房屋貸款經債務人與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為9,380 元,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 月13 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支出之房屋貸款後,僅餘2,226 元(00000 000000 00000=2226),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此外,更生方案有保證人即債務人之次女李宜樺,其任職於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每月約20,000元至23,000元,有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足以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又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經鑑估價值為3,428,550 元,有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報告書在卷可稽,扣除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2,049,729 元後,尚餘1,378,821 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1,380,480 元,已高於前開不動產之淨值,堪認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情況。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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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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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96期,每期(月)14,380元。 │
│2.每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 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8.75% │
│5.債務總金額:2,831,562元。 │
│6.清償總金額:1,380,480元。 │
│7.保證人:李宜樺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69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
│ 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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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96期│8 年清償總│
│ │ │ │每期金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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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55,954 │ 792 │ 76,0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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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17,502 │ 597 │ 57,3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己○(台灣)商業│ 79,544 │ 404 │ 38,78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甲○(台灣)商業│ 369,362 │ 1,876 │ 180,09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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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8,942 │ 553 │ 53,0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85,354 │ 1,449 │ 139,104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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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41,512 │ 1,734 │ 166,4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82,083 │ 417 │ 40,032 │
│ │有限公司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40,546 │ 2,745 │ 263,5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13,395 │ 576 │ 55,2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2,784 │ 420 │ 40,3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65,469 │ 840 │ 80,640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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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5,715 │ 131 │ 12,576 │
│ │公司 │ │ │ │
├──┼────────┼─────┼─────┼─────┤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63,400 │ 1,846 │ 177,2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2,831,562 │ 14,380 │1,380,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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