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許桂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鄭永春
複代理人 蔡伍榮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啟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01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4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第34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
本件債權人共3 人,其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為有優先權債權人,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結果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期未為確答,而應視為同意,則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達全部,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有其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卷可稽,以其薪資收入應足以確保每月更生方案之履行。
此外,復查無本件有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11,587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3.39% │
│5.債務總金額:3,567,254元。 │
│6.清償總金額:834,264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328,254 │ 10,811 │778,392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 239,000 │ 776 │ 55,872 │
│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3,567,254 │ 11,587 │834,26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