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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冠鈞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啓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李子元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53號函9 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附表編號1 、2 、4 、5 、8 、9 所示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達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97.01%)亦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經查,債務人目前於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廚師,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6,000元,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故認定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6,000 元。
三、債務人主張其現與父母同住,雖不必給付租金,但每月須補貼其父母水電瓦斯費4,000 元,另有未成年子女王○亭(89年生)、王○鈺(95年生)及王○惠(98年生)須由其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審酌債務人及其配偶無自有之房屋,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與父母同住可撙節房租之支出,且其每月補貼父母水電瓦斯費4,000 元,尚屬合理,另其前妻黃○梅有固定之工作收入,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佐,因此長女王○亭之扶養費,其前妻應平均分擔,債務人主張該部分扶養費每月3,417 元(6833÷2 =3417,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尚屬適當及必要,而債務人再婚配偶為印尼籍,謀職不易,二女所生之子女均尚年幼,其配偶在債務人母親經營之麵攤幫忙,所得可支應自身生活費,但無力分攤扶養子女費用,債務人主張此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每人6,833 元,已低於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亦未過當。
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5,000 元、總計清償360,000 元、清償成數為15.79 %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36,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5,000 元、水電瓦斯費4,000 元、長女扶養費3,417 元、次女及參女扶養費各6,833 元後,僅餘9,620 元作為自身生活費之用(36000 -4000-3417-6833-6833=9620),已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 元,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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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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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5,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5.79%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279,255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60,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
│ 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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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第1-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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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201,869 │ 442 │ 31,824 │
│ │限公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968,010 │ 2,124 │ 152,92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3,530 │ 30 │ 2,1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199,360 │ 437 │ 31,464 │
│ │司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345,033 │ 757 │ 54,50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34,092 │ 75 │ 5,400 │
│ │司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20,435 │ 45 │ 3,24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13,357 │ 249 │ 17,92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383,569 │ 841 │ 60,552 │
│ │司 │ │ │ │
├──┼─────────┼─────┼────┼──────┤
│ │總 計 │2,279,255 │ 5,000 │ 3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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