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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紀文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紀文(男,民國68年12月3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103 號,民國98年10月22日死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紀文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陳紀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紀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紀文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死亡,因無人承認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所請與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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